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7********,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国网巢湖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宿舍,住巢湖市**镇**宿舍。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2月15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左右,巢湖市苏湾镇东黄村委会赵埠村集体建设了赵埠路五号杆线路,为农排线路,用于农田防汛抗旱。被告人朱某某自2014年12月承包赵埠村农田时开始,为该农排线路的实际使用人。其明知该农排线路超过使用年限,而未予维护。2016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发现其使用的农排线路电表箱出现故障后,违反《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关于“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规定,私自更换了断路器。
2016年8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温某某、鲁某某受朱某某的雇佣,在朱某某承包的赵埠村农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时,被断落在水稻田里的电线电击身亡。经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温某某、鲁某某系生前遭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送死者前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在医院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温某某、鲁某某近亲属,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农业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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