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福建**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负责人,在没有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没有通知监理进行旁站以及车道板未硬化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浪费擅自安排被害人张某某等混凝土班组人员在增城区**C区建筑工地进行车道板浇筑,但被告人本人没有留在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后因被害人张某某违规私自拆除支撑盖板的水平横杆造成盖板坍塌,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工人潘某某、侯某某受轻微伤的后果。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回执、事故调查报告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崔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