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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路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街**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0月至12月9日间,利用QQ账号,在QQ群中发布传播淫秽视频的广告,并利用微信账号收取费用,后通过的百度网盘传播淫秽视频计242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本市海陵区居民蔡某某传播淫秽视频计242部,并牟利计人民币4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苹果6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淫秽视频等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珣彧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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