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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6


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住揭西县。

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庆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利用“jx58870XXX”和“ai29XXX”微信号,创建“VIP包季度1群”,以每季度收取30元微信红包为条件吸收群员,先后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1个,另单独通过微信向梁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8个,合计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19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IPHONE牌手机2部,随案移送至本院。

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IPHONE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资料截图照片、聊天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梁某的证言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提出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IPHONE牌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世红

人民陪审员徐绕松

人民陪审员陆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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