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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中专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4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宋敏杰担任庭审记录。
被告人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柏某某使用账号“a137876606XX”在某网站发表淫秽视频6个,至案发时这些视频点击量为55775次。
该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柏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柏某某使用“a137876606XX”账号在某网站发表淫秽视频6个,至案发时止,该6个视频点击量为55775次。
上述事实,有证人周X平的证词,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传播淫秽的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人柏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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