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淮南市潘集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潘集区**庄**村**楼**单元**层**户,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室。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本院立案侦查;同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并于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
看守所。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上半年,淮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为了能够承建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生态大道、创业大道亮化工程,找到时任该区区委书记蒋某某(另案处理)的专职司机,即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找蒋某某帮忙,并送给陈某某20万元现金,后在蒋某某的协调下,苏某某顺利承建该工程。为了感谢蒋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从苏某某所送20万元中拿出10万元送给蒋某某,剩余10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2、2011年下半年,苏某某为了能够承建淮潘公路路灯和绿化工程,再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让其找蒋某某帮忙,并送给陈某某50万元现金。因该工程由淮南市政府具体负责,潘集区政府只负责该路段路灯基础工程,后在蒋某某的协调下,苏某某顺利承建该路段路灯基础工程。为了感谢蒋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从苏某某所送50万元中拿出10万元转入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自己留下10万元,剩余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退给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蒋某某较为密切的关系,通过蒋某某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苏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共计非法收受其2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建
2015年7月7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