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河口县人,原河口县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住河口县**街****楼****室。被告人李某某涉嫌
行贿罪于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 27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的密切关系,通过李某甲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5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间,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另案处理)说情将河口县打私办查扣的3车走私货物和车辆放行,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后,便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被扣押的3车冻品中2车私自放行。为了表示感谢,易某某将35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某欲及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拿到35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甲,剩余25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2015年10月,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说情,将打私办扣押的2车走私冻品放行。被告人李某某告诉邓某某每车放行货物需要15万元人民币,随后,邓瑞江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人李某某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已被扣押的2车冻品私自放行,事后李某某将邓某某给其的30万元人民币用偿还个人借款。
二、行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易某某请托,找到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帮忙,将被打私办扣押的货物放行,并送给李某甲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口县纪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任职文件、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雅西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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