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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尹某某犯贪污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9年4月任汝州市王寨乡尹冲村负责人至今,住汝州市王寨乡尹冲村4组。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自2009年4月开始担任本市王寨乡尹冲村负责人。
 
2009年,“西气东输”工程通过尹冲村并征占该村部分土地,尹某某在协助乡政府从事本村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中,将其所保管的43876.4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尹某某退还26000元赃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自愿向法院退回赃款1787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梁X辉、王X娃、李X朝、王X秀、尹X、王X兰、尹X伦、尹X娃、张X杰、张X强、樊X占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村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43876.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二、对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所得43876.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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