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9年4月任汝州市王寨乡尹冲村负责人至今,住汝州市王寨乡尹冲村4组。
因涉嫌犯
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汝州市
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自2009年4月开始担任本市王寨乡尹冲村负责人。
2009年,“西气东输”工程通过尹冲村并征占该村部分土地,尹某某在协助乡政府从事本村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中,将其所保管的43876.4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案发后,尹某某退还26000元赃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自愿向法院退回赃款1787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梁X辉、王X娃、李X朝、王X秀、尹X、王X兰、尹X伦、尹X娃、张X杰、张X强、樊X占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村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43876.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
二、对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所得43876.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