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男,1951年5月24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党员,小学文化,农民,住子洲县XXX镇XXX村。
该崔1987年至2013年3月,任本村党支部书记。
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
贪污罪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艾绳洲、助理检察员贺树林、钟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报本村农资综合直补土地面积时,私自在其子XXX名下空载50亩,套取国家惠农资金。
农资综合直补款发放至XXX的“惠农一本通”后,被告人崔某某谎称该笔款项为村集体所有并向XXX要回。
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某某共套取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款13020.50元。
将此款非法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将赃款13020.5元退交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退赃,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X证言;书证2006年度农民综合补贴分户清册补充表;2007年度重量直补到户花名表;2008年度至2013年度农资综合补贴分配明细表;崔雄伟的“惠农一本通”以及业务明细登记簿查询单;收款收据;被告人崔某某侦查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实施农资综合直补土地面积上报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农资综合直补土地面积,套取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廉政制度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交,确有悔罪表现,再不致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公诉机关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崔某某的从轻处罚请求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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