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辩护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
贪污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吴彦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5月底的一天,刘垒(老河乡联通营业部主任)伙同赵连营(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老河乡联通营业部至老河街北头交接箱、老河街北头交接箱至老河乡袁庄后岭的200x2x0.5的通信电缆1550米割走,后将所割电缆卖给河南省长葛市董村镇董村的邓留付,被告人刘某某获赃款17500元(已追缴)。
经评估该电缆价值88691.00元。
2、2010年6月22日下午、6月23日早上,刘垒(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老河乡西赵岗至东赵岗200x2x0.5的通信电缆1900米割走,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刘垒、刘某某将所割电缆卖掉。
经评估,该电缆线价值1087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刘垒、赵连营供述,证人邓XX、马XX、李XX、许XX、凌XX、王X、崔X秀等人的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营业执照,泌阳县分公司营业执照,泌阳县分公司老河营业部、驻马店分公司性质证明,泌联通(2009)24号,164号文件,(2010)第2期、第14期会议纪要,泌联通(2010)214号文件:聘任刘垒老河营业部经理通知。
泌价证监(2010)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泌阳县分公司被割电缆的证明,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到案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工作分管的辖区内通信电缆盗割后变卖,所获赃款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退缴赃款,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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