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某某,农民。
2005年12月25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15日。
2006年3月20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
2011年9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2011年12月15日因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2013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3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4年3月21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2014年4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现羁押在三门县
看守所。
辩护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
2014年2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舒某,农民。
2014年2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259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舒某某、陈某甲、舒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尹朝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舒某及其辩护人胡善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舒某某通过成立公司申领发票后对外虚开再出售发票获利的手段,伙同被告人陈某甲成立了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和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伙同他人成立了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涉迅建材有限公司,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28日,舒某某服刑期间,其安排陈济省和毛增见(二人另案处理)继续进行虚开发票犯罪,叫其姐被告人舒某管理公司虚开发票的资金。
经税务机关核查,以上四家公司开具发票后冲销或作废,增值税零申报。
1、2013年,被告人舒某某多次按照杭州东旺广告有限公司会计的要求,虚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9张,金额共704510元。
2、2011年7月至9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常升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97550元。
3、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共虚开给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45份,金额共30692984元。
4、2011年9月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810000元。
5、2011年11月1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余杭扬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4400元。
6、2011年11月1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俊达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1352元。
7、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金额共14970000元。
8、2011年11月,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901500元。
9、2011年11月10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吉健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97217元。
10、2011年11月1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共7675000元。
11、2011年11月1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通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共4149000元。
12、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共161429.5元。
13、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2256300元。
14、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2192502元。
15、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2136750元。
16、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共1880160元。
17、2011年12月1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498500元。
18、2011年12月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2655000元。
19、2011年12月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00854.7元。
20、2011年12月5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708450元。
21、2011年12月5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通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2214900元。
22、2011年12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市申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035000元。
23、2011年12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旭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00000元。
24、2011年12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亿合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09121.94元。
25、2011年12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79269.8元。
26、2011年12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498015元。
27、2011年12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450000元。
28、2011年12月16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00020元。
29、2011年12月21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省疏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37016元。
30、2011年12月2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616000元。
31、2011年12月2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90000元。
32、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佳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共4500000元。
33、2012年1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623160元。
34、2012年1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350810元。
35、2012年1月至5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共虚开给杭州东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共2335487.18元。
36、2012年1月4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广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50035元。
37、2012年1月4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50300元。
38、2012年1月4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00150元。
39、2012年1月4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凌云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200600元。
40、2012年1月5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共2756390元。
41、2012年1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7335000元。
42、2012年1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绿茶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16627元。
43、2012年1月6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10776元。
44、2012年1月6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955200元。
45、2012年1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桐乡市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01500元。
46、2012年1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桐乡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404000元。
47、2012年1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454500元。
48、2012年1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008000元。
49、2012年1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唯燚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601650元。
50、2012年1月1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650000元。
51、2012年1月1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450000元。
52、2012年1月1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50000元。
53、2012年1月13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萧山临浦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700000元。
54、2012年1月13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67400元。
55、2012年1月13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振冲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211500元。
56、2012年1月至2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811001.4元。
57、2012年1月至3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719741.61元。
58、2012年2月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长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1400880元。
59、2012年2月13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533985.01元。
60、2012年2月13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千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44674元。
61、2012年2月16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2601100元。
62、2012年2月16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000000元。
63、2012年2月21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00000元。
64、2012年2月至3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1660430元。
65、2012年2月至5月期间,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共计虚开给杭州国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共6646652.61元。
66、2012年3月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创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000000元。
67、2012年3月13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温州中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807601.2元。
68、2012年3月14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国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00117元。
69、2012年3月20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88500元。
70、2012年3月2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603500元。
71、2012年3月23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临安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000000元。
72、2012年3月至5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共3089100元。
73、2012年4月期间,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共3450000元。
74、2012年4月9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00000元。
75、2012年4月9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永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35277.31元。
76、2012年4月17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淳安千岛湖金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001000元。
77、2012年4月24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城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967887.5元。
78、2012年4月26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临安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250000元。
79、2012年5月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950000元。
80、2012年5月2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1000000元。
81、2012年5月3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明威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150000元。
82、2012年5月10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金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00000元。
83、2012年5月10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600000元。
84、2012年5月11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交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40990元。
85、2012年5月15日,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280000元。
86、2012年5月18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281650元。
87、2012年5月19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700000元。
88、2012年5月22日,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金洋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共750000元。
89、2013年10月15日,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杭州品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共670252.99元。
90、2013年10月15日,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弘业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共429600元。
91、2013年10月16日,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65000元。
92、2013年10月16日,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共651200元。
93、2013年10月17日,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50000元。
94、2013年10月17日,杭州涉迅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给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金额共1506305.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陈某甲、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桑某、陈某丙、徐某甲、林某甲、温从碟、陈某丁、胡某甲、黄某甲、叶某甲、张某甲、周某甲、付某、翁某、陈某戊、王某甲、汪某、朱某甲、张某乙、曾某甲、黄某乙、陈某己、陈某庚、尹某、陈某辛、方某、吴某甲、余某、施某甲、童某甲、马某甲、来某甲、刘某甲、周某乙、张某丙、陆某甲、李某、曾某乙、周某丙、袁某、孙某甲、陈某壬、沈某甲、管某、冯某、何某甲、何某乙、顾某、陈某癸、金某甲、刘某乙、胡某乙、周某丁、陈某子、吕某、陈某丑、钟某甲、丁某、金某乙、陈某寅、陈某丑、杨某甲、蒋某甲、沈某乙、胡某丙、童某乙、潘某甲、寿某、许某、金某丙、洪某、施某乙、孙某乙、唐某、陆某乙、梁某、陈某卯、宣某、赵某、陈某辰、潜鑫良、叶某乙、陈某巳、张某丁、贾某、王某乙、庞某、张某戊、黄某丙、王某丙、朱某乙、董某、邵某、来某乙、章某甲、金某丁、林某乙、潘某乙、孔某、严某、沈某丙、屠某、沈某丁、章某乙、王某丁、童某丙、程某甲、王某戊、毛某甲、蒋某乙、毛某乙、姜某、丁某、胡某丁、楼某、俞某、何某丙、曹某、喻某、杨某乙、徐某乙、吴某乙、韩某、陈某午、陈某未、华某、马某乙、周某戊、钟某乙、戚某、任某、王某己、徐某丙、程某乙、胡某戊、邱某、吴某丙、郑某、陈某申、何某丁、颜某、魏某、项某、程某丙、万某的证言,发票,记账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短信详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清单,印章印文,提取记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企业税务信息,开票情况,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舒某、陈某甲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规定,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舒某某为实施虚开发票犯罪活动而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其中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7份,总金额一亿四千万余元,其中杭州涉迅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迅勇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总金额三百三十余万元,另还虚开通用机打发票19份,总金额七十余万元,被告人舒某某在组织他人实施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舒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舒某某成立公司目的为虚开发票仍予以帮助注册杭州棠策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舒某在舒某某服刑期间帮忙管理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被告人舒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随案移送的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舒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七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手机一部、打印机色带三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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