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6〕5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9日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将案件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金硅”(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约定通过支付约人民币1万元的手续费向其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支付约人民币6000元的手续费非法向“张东”(另案处理)购买了10份以“广州**有限公司【住址为广州市萝岗区**路**(双号)**房之三】为销售方、以**网络(天津)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价税共计人民币104411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9100.56元),并按“金硅”的要求邮寄给**网络(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并从中牟利约人民币4000元。**网络(天津)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59100.56元。
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5.扣押物品清单;6.刑事受、立案表、破案被告及归案经过;7.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靖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