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等六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2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诉刑诉〔2017〕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刘某某、宫某某、李某某等人介绍向杨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某委托杨某甲(在逃)、王某某负责出具发票,并收取订金14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从外地购买发票后出售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又将该100份发票出售给蒋某某(在逃),经查验涉案发票为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宫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2)抓获经过证明六名被告人到案经过;(3)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发票均系虚假的;(4)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开票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5)尉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100份涉案发票从王某甲处扣押的情况;(6)涉案发票100份;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介绍北京的上线张某某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尉氏县朱曲买家的情况;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介绍杨某甲、王某某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某某等人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杨某某介绍认识杨某甲、王某某,后又介绍王某某等人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宫某某等人的情况;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李某某介绍认识杨某某,后又介绍杨某某等人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刘某某等人的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经宫某某介绍认识李某某,后又介绍李某某等人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王某甲等人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刘某某等人介绍王某某等人出售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蒋某某等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非法购买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仙礼   

高丽平   

2017年8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