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诉刑诉〔2017〕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92********,山西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西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山东省蓬莱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86********,甘肃省定西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奚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山东省菏泽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93********,山东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0********,重庆市酉阳土家族**县人,土家族,农民,初中毕业,住重庆市**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11991********,河北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县**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山东省菏泽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河北省**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北省**县**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预谋以交友等名义诱骗他人到洛阳见面,进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获取财物。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奚某某将被害人纪某某带至**区**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对被害人纪某某强行搜身,将银行卡、现金、钱包、手机等物品抢走,继而对被害人纪某某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纪某某向家人、亲属借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提现、消费共计非法获得79000多元。

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奚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区**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周某某恐吓、威胁并强行搜身,将银行卡、现金125元、钱包、苹果SE手机、重约50克银质首饰等物品抢走。经鉴定,涉案手机、银质首饰价值3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奚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王书凯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