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查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诉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一组,无前科。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电动车走到甘肃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北门附近时,见林校学生邵某某一人行走,便持刀抢劫了邵某某的白色vivo牌Y51型手机1部,后离开并躲藏至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村民高某某家中,被后来赶到的林校保安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人民币。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魏旋
2017年3月2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