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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7〕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2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补充侦查,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两次补充侦查终结后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本区多次实施了抢劫、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现将上述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抢劫罪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仓埠街“春圣招待所”8158号房间内住宿。当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到隔壁的8108号房间,并关闭掉该房间内的电灯及电视机,爬上了被害人孙某甲的床。被害人孙某甲醒来后,发现了被告人陈某某,便拿起手机欲打电话给其朋友,但手机一把被被告人陈某某夺走,自己也被被告人陈某某压在身下。双方僵持了一会后,被害人孙某甲称要去上厕所,被告人陈某某便借此机会将被害人孙某甲的一个白色手包盗走,并带着之前所抢的OPPO R9手机逃离现场。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418元。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被害人段某甲的出租车前往武汉,后又从武汉返回新洲。当车辆行驶至本区李集街桥头堤边的一栋平房时,被告人陈某某以持刀相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段某甲随身携带的740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指使被害人段某甲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周糟村时发生了碰撞,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段某甲找人修理汽车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甘玉平一同来到被害人甘某乙位于仓埠街凉亭村的家中玩。在甘玉平离开后,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甘某乙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甘某乙的一部乐视1S手机及300元现金。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47元。

2016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三角旅社”内,盗走被害人段某乙的一辆白色新大洲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电动车典当于本区阳逻街的“富友寄售行”。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75元。

2016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正源宾馆”内住宿。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着该宾馆收银台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该收银台桌子上的一部华为P8手机以及抽屉内的500余元现金。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218元。

2016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新城制衣厂”厂内,趁四下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厂内的一辆黑色永固牌电动车,后该电动车被被告人陈某某典当于本区仓埠街“良进寄售商行”。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8元。

2016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步行街一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趁着被害人孙某乙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孙某乙放在手边电脑桌上的OPPO R9 plus手机一部,并迅速逃离现场。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499元。

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毕铺村“四方缘酒店”内住宿。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着该酒店一楼收银台无人看管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605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三、诈骗罪

2016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害人周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厂前酒家吃饭。席间,被告人陈某某假借打电话为名,从被害人周某某处取得一部苹果6plus手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将该手机典当。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955元。

2016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步行街一网吧内,假借打电话为名,从被害人段某丙处取得一部苹果6plus手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段某丙不备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将该手机关机,拒不归还。当天18时许,被害人段某丙、程某某在仓埠街爱心幼儿园旁堵住被告人陈某某,并将手机要回。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524元。

2016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金盼位于本区仓埠街周铺村的家中,以暂时借用电动车为名,从被害人金某某处取得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走,并典当于本区阳逻街的“富友寄售行”。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6元。

2016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聚源网吧”内,遇到在此一同上网的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被告人陈某某以暂时借用手机、电动车出去办事为名,分别从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处取得一部苹果6S手机以及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骑着电动车,带着手机离开了“聚源网吧”,并于当日将电动车典当于本区阳逻街“富友寄售行”,据被告人陈某某交代,手机也被典当。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8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475元。

2016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仓埠街“恒通网吧”门口,以假借打电话为名,从被害人陆红芳处取得一部OPPO手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拿着手机进入到“恒通网吧”并从网吧后门溜走。事后,手机被被告人陈某某卖掉。经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685元。

四、寻衅滋事罪

2016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区仓埠街中石化加油站对面,持刀将与之有矛盾的被害人李某某伤。当被告人陈某某欲再次对邱健宏进行追砍时,被邱健宏吼住,后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凭证等书证;2.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光盘4张、监控截图照片若干;5.证人丁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孙某甲、段某甲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冰   

2017年3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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