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XX)吉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曾因盗窃,于20XX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抢劫,于20XX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XX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
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诉(20XX)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抢劫罪,于20XX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长春市XX小区地下车库附近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因现场有人活动,被告人李某害怕后逃离现场。
20XX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光盘。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抢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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