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
1995年9月因犯私藏枪支罪被齐齐哈尔市富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富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6日因盗窃未遂,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乘坐郑XX的车辆,携带专业盗窃作案工具,窜至潢川县城关镇爱国村东风组的居民楼宋XX家中盗窃时被宋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对前来抓捕的宋XX进行言语威胁并举铁锤以击打相威胁,后被制服。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采用了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吴XX、杨XX、郑XX的证言,潢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据此,潢川县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没有进入被害人的房间行窃,也没有威胁过被害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在对上诉人李某某提讯时,李某某辩解称其是想去偷但没有偷成,没有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当时是其同伙先上的楼,不知道其同伙有无进入房间。
关于上诉人称其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宋XX在外发现有三人(即郑XX、李某某及其同伙)进入其所居住的楼房院内后,便往家返回。
当宋XX走到二楼时,听见三楼防盗门的关门声,并看到李某某等人正从三楼往下走。
宋XX家住三楼,且仅有其一家入住并装有防盗门,因此,宋XX即上前欲将李某某等人拦住,李某某等人即往下溜。
双方到楼下后,宋贺利便大声呼叫,李某某拿起楼梯旁的铁锤欲击打宋XX,被在对面听见呼叫过来的吴XX用铁椅子挤到墙上。
李某某便威胁宋XX、吴XX二人,威胁不成后又欲掏钱私了,但被拒绝。
随后,李某某被派出所干警带走,从其携带的包内搜出锤子、启子、板子、断线钳、套筒等工具。
宋XX回家后见卫生间西墙窗户被推开,内外墙、卫生间内均有脚印,客厅影视柜抽屉和卧室衣柜抽屉被拉开,没有丢失东西。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吴XX、杨XX、郑XX的证言,潢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各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但上诉人伙同他人没有实际盗得财物,也未使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属抢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上诉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及罚金刑部分;
二、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中的主刑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