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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2013年因犯
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途径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与柳林路交界路口时,见被害人徐某在路口玩手机,遂产生抢走徐某手机的想法。
易某某靠近徐某后,趁其不备,将徐某手中的苹果8手机抢走,迅速逃离现场。
经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3061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易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手机购买凭证,手机包装盒图片,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刑罚处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夺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易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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