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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男。
因犯
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
抢夺罪于2009年3月10日、2012年4月17日分别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在重庆市XX区XX公交枢纽站入口处,尾随被害人黄某走进枢纽站与XX花园之间的地下通道,随后趁黄某不备,从其身后强行夺走价值4293元的黄金耳环一对。
销赃获款800元,肖某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3月9日,肖某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肖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人黄某被抢物品价款4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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