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日1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京藏高速辅路进京方向沙河公交站南侧,被告人张某某趁李××不备,从其手中抢走金色“vivo”牌x6plus型手机一部,后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手机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被抢夺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