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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底至2017年4月间,在网上购买射钉枪一只、枪管、消音器、瞄准镜等物后组装成一把枪状物置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其父母家中。2017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的线索后到王某甲父母家中对王某甲进行盘问,王某甲主动交代其在网上购买前述物品后组装成一把枪状物的事实。经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一支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涉案枪支被民警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1台;2.书证:户籍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枪支接收清单、案件来源;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莉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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