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身份证号码3625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郭某某在余某某(另案处理)的机械维修店(该店位于广昌县北门村阳光宝贝幼儿园旁)里看到有制作“土铳”所需用到的设备车床,遂在闲聊时问余某某是否会制作“土铳”,经郭某某多次要求,余某某同意帮其制作。后郭某某在广昌县解放北路电信局旁边的“建闽航五金总汇”里购买一把射钉枪及一些射钉弹,在其自家的老房子拿到一根铁制枪管,并在广昌县尖峰乡街上一摩托修理店捡了一只摩托车前轮上的减震器,把这些原材料送至余某某的店里。余某某在其店里帮郭某某加工组装好“土铳”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在取到该把土铳之后又在家里用木头制作一个枪托送回店中由余某某把枪托安装好。此后郭某某一直将该把“土铳”放在家里,偶尔用于打野兔。2018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带着该把“土铳”及他在2014买的射钉弹、其家里遗留下来的黑火药,来到广昌县长桥乡株市村张家小组打猎时被广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打猎用的“土铳”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2018年5月3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