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组装、改装射钉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网上向“某某五金工具行”、“某某为本1982”等店家,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根l6mm无缝钢管及射钉弹、瞄准器等物。之后张某某按照卖家提供的微信视频,在其居住的位于黔西县**镇**路**号的家中用内六角工具将射钉枪与精密管组装成枪支。张某某组装枪支后,用于疏通下水管道及打鸟。后张某某将该枪支存放于黔西县**乡**村**组的老房子处。2017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从其**村**组家中查获该枪。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到案经过、协查指令、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公(司)鉴(痕)字[2017]68号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相关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昱
检察官助理:万开太
2018年3月2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