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房县**镇**村**组。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将早年一支没有持枪证的火药枪拿出来准备到山上放狗子打野猪,用稻草覆盖放在其鄂C****3三轮车上,去*县*镇帮其干爹郝某某运送东西,途经白鹤镇民警执勤点,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予以收缴。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自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赃物入库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鉴定结论;4.刑事照片;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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