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某,男,31岁。
2001年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3月9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
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1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涧西符家屯村租赁小货车到本区关林镇特种钢材厂利用本村张某的信任骗走该厂钢筋920公斤,运出该厂行至关林高速公路收费站处,即卖给收废品人,获赃款1200元挥霍。
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物品价值34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景奎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常景奎3404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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