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苗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3月4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其嫂子王某某家门外,强行用手伸进王某某衣领内摸其乳房,在遭到王某某反抗后,被告人苗某某又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眼外眦处淤血,左上臂上段外侧有一7.0×3.0cm的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控诉,证人王一某、王二某、苗某某证言,(泌)公(伤)鉴(微)字【2010】91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使用暴力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
但被告人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