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35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1261988********,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镇**村**号。2018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农某某于2017年初租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房,为偷窥住在隔壁**房的女同事、被害人何某某, 2017年12月某日,农某某乘何某某不在家之机,利用偷配的上址**房钥匙,潜入上址,在天花板隐蔽处安装了一个微型监控摄像头,之后开启该设备通过连接手机窥视何某某的情况。至2018年1月1日晚23时许,何某某与男友在该房睡觉时发现该设备后报警,当场将被告人农某某抓获,缴获微型监控摄像头1个、观看视频的手机1部、偷配的**房门钥匙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18年2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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