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X。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X梅,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0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廖亚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周公路8828弄90号,采用破坏窗栅栏、钻窗入室的方法,先后进入301室顾X鸣家中、401室顾X良家中。
2009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X至浦东新区川沙镇妙境路623弄7号,采用破坏窗栅栏及钻窗入室的方法,先后进入401室周X家中、502室魏X军家中、602室凤X文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X良、顾X鸣、魏X军、凤X文、周X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X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凌鸿
人民陪审员马顺山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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