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男,因本案于200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0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叶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叶X至本区川沙新镇八灶村2队被害人童X仙暂住处,揭开屋顶石棉瓦后入室,窃得人民币6元及总计价值人民币615元的各类香烟10条、纱手套35副。
当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叶X在携赃途中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叶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X仙的陈述、证人汤文标、王介平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采用破坏手段强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叶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叶X能自愿认罪,赃款及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09年5月22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丁文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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