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系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家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5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
强奸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去到霞山区工农东二路某号某某盲人按摩店按摩,该店老板娘钟某程安排被害人张某某为黄某按摩,在张某某给黄某按摩的过程中,黄某违反张某某的意愿企图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强行脱下张某某的裤子企图将其阴茎插入,但由于张某某一直反抗而未得逞。黄某在企图强奸张某某的时候遇到民警巡查,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黄某的家属赔偿张某某人民币800元,张某某表示谅解黄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钟某程的证言; 4.照片辨认材料; 5.DNA鉴定报告及病历诊断资料; 6.检查笔录及物品决定书; 7.现场检测报告;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调查笔录; 10.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 11.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黄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其强奸行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媛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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