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浦某因本案于2010年10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
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某犯
强奸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浦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浦某酒后至本市兰溪路附近,见被害人朱某某路过,即尾随朱某某进入曹杨七村小区内,趁朱不备强行将朱拖至绿化带内,并将朱的上衣、内衣及内裤拉下,欲强行与朱发生性关系时,朱的男友及时寻至事发现场,被告人浦某因害怕暴露而逃跑,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现场及被害人伤势的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浦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浦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浦某自愿认罪,系犯罪未遂,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