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强奸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电话录音光盘,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详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虽否认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可予采纳,故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