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阳县。
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于2010年12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周口市
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把袁莹莹骗至平顶山市宝丰县城一宾馆内,用带子捆绑把其控制后,将其五个月大的女儿邵某某抢走,谎称是自己的女儿,通过董娟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春燕。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袁莹莹陈述,证人赵春燕、董娟、白国军、袁有现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周口市公安局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变更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要求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五至六年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称其未谎称邵某某系自己的女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把其妹袁莹莹骗至平顶山市宝丰县城一宾馆内,用带子捆绑把被害人袁莹莹控制后,将其五个月大的女儿邵某某抢走,谎称是自己的女儿,通过董娟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春燕。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莹莹陈述,证人赵春燕、董娟、白国军、袁有现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周口市公安局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变更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后予以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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