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2016年6月1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7月15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商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住广西田东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6年6月1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7月15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23日 21时30分田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田东县政务服务中心旁一出租房二楼不同三间房间内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 “Hong Thi phuong,中文名:阿花”和龙某某、“Phan Bao Quyen,中文名:阿香”和 蒙某某、 “UO Hai yen,中文名:吴某某”和腾某某6人。同时在一楼大厅查获等待卖淫的“La Thi Thanh,中文名:小小”。经调查;上述4名卖淫女系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两人出资提供场所,由一个叫陆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带非法入境到广西靖西市的越南籍女子到田东县从事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农永胜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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