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令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5年10月14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长沙市天心区**路“**休闲会所”的老板罗某某、经理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在“**休闲会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5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分别应聘至长沙市天心区**路“**休闲会所”工作,担任公关人员,负责招引接待嫖客,并为嫖客安排安排房间,介绍推荐卖淫女。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在工作期间,每日均多次招引接待嫖客,安排推荐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5年4月13日2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休闲会所”,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及被告人令狐某某接待的嫖客胡某某、周某甲及安排推荐的卖淫女白某某、余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接待的嫖客张某某及安排推荐的卖淫女杜某某,查获了广告宣传单、避孕套、员工发放表、考勤表、卖淫女上点记录统计表、顾客消费记录、卖淫女例假本等材料。
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照片;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送货单、顾客消费卡、广告宣传单、业务待遇计划、出勤表、消费预定情况、培训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余某某、白某某、杜某某、胡某某、周某甲、张某某、田某某、文某某、周某乙14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令狐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龙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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