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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甲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镇**城*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2004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24日);2015年12月23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1月2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先后加入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卖淫团伙担任司机。该卖淫团伙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该卖淫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操作流程为:安排专人负责至本市天心区、雨花区等多个酒店发放印有卖淫信息的卡片,待嫖娼人员根据卡片信息打电话咨询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介绍卖淫服务项目、价格等,待与嫖娼人员协商一致之后,由李某丙负责联系卖淫女以及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等人,并告知其酒店地址等相关信息,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等人则按照李某丙的指示接送卖淫女至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卖淫女每次均收取人民币300-600元不等的嫖资,并按照固定比例与卖淫组织分成。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按照每趟30-50元的标准收取车费,每日收入约为100-400元不等。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负责每天凌晨下班时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并按照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李某丙支付其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2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及卖淫嫖娼人员;2015年4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乙、李某乙。公安机关扣押嫖资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避孕套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杨某某、季某某15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曦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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