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7〕858、1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山**号附**号**。因涉嫌协助
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组织**日。因犯
抢夺罪,于1997年被判刑一年。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夏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夏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齐某甲、齐某乙(均在逃)组织多名女性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29号XX洗浴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先后在XX洗浴会所协助组织卖淫。其中,杨某某、何某某在店内负责联系、接待到店内从事性交易的男性,介绍从事性服务的女性,对服务员进行管理等工作。罗某某负责联系、接待到店内从事性交易的男性,介绍从事性服务的女性,检查店内清洁等工作。王某甲在店内负责望风,为组织女性进行卖淫活动打掩护。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等人在店内从事望风、接待到店内从事性交易的男性、为性交易提供性生活用品及打扫清洁等工作。朱某某、夏某某明知店内进行组织失足女性从事卖淫的活动,仍在店内负责为卖淫活动打考勤、计钟、记账等工作。自2017年1月初至案发,XX洗浴会所共计组织失足女性从事卖淫活动4638人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619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相关账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张某乙、魏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朱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唐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华
2017年7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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