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419号
被告人黎某某 ,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协助
组织卖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里兰兰区**号。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园**号。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改变管辖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起,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先后来到卖淫团伙设置在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XX酒店东皇店内的场所工作。在明知该团伙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三被告人仍实施协助。其中黎某某在卖淫组织中负责招揽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和价格、将嫖客带至卖淫女所在的房间、将提成拿给带客来嫖娼的出租车司机等工作;张某某在卖淫组织中负责接待嫖客、发招嫖卡片、将提成拿给带客来嫖娼的出租车司机等工作;黄某甲在卖淫组织中负责为该卖淫场所“望风”、招揽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和价格、将嫖客带至卖淫女所在的房间、收取嫖资等工作。
2016年11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在XX酒店东皇店内查获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某乙、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闵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黄某乙、李某甲、杨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闵某某、梁某某、李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代理检察员: 陆 路
2017年7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