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取保候审。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被巴中市疾病控制中心确认为艾滋病患者。
2016年1月14日上午,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141号2栋1楼一按摩门市内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卖淫女李某1发生性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检验报告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被巴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系艾滋病患者(HIV抗体阳性)后,即定期接受巴中市巴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随访及用药治疗(现病程阶段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王某某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仍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在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141号2栋1楼一个按摩门市内,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卖淫女李某1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经检测,卖淫女李某1HIV抗体阴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
2.检查笔录。
3.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成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历记录及个案随访表。
4.李某1、王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及照片。
5.证人李某1、王某、肖某的证言。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到案经过。
8.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公民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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