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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鑫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鑫,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捕前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24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8〕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鑫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开庭前,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王某鑫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鑫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芙蓉西一街某出租屋内,与嫖娼人员肖某进行性交易一次,并收取其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鑫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鑫归案后坦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鑫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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