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熊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熊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
因涉嫌传播性病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4)第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熊某在汕头市龙湖区医院检查时被诊断出患有梅毒,后经治疗仍未痊愈。
 
为赚取小费,被告人熊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于2016年4月20日晚,在汕头市金平区韩堤路5号之26格“丽祥足道店”二楼与违法行为人陈某进行卖淫嫖娼。
 
同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被告人熊某及违法行为人陈某,并查获双方使用的避孕套一个。
 
经汕头市皮肤医院检查,被告人熊某被诊断其患有梅毒。
 
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其相关的办案说明;汕头市龙湖区医院门诊收费明细表、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被告人熊某与违法行为人陈某卖淫嫖娼地点的辨认照片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传播性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熊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熊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