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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2年3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2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经张某介绍于2012年3月5日左右在本市柳市镇三里村自己的出租房向一男子提供卖淫服务;经庹某介绍于同年3月7日晚在本市柳市镇海上天浴场向一男子提供卖淫服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化验单、报告单、病历,乐清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妥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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