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女,1995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
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
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南京市江宁区金旺宾馆××房间,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与谷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传播性病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截屏、门诊病历及检验单、人口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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