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7年11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南路中英车行二楼录像室内以50元的价格向单某某嫖娼一次,后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因本次嫖娼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8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平湖市仁爱医院检验报告单、平湖市中医院体格检查报告单、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仍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唐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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