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鲁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无业。
被告人鲁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7月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肥西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肥西检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于多年前离家出走,以卖淫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014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鲁某在肥西县丰乐镇民主村竹坡队商某家,与商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收取嫖资一百余元。
次日,鲁某经商某介绍,到肥西县方桥村小冲组殷某家。
后,鲁某在殷某家与殷某多次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收取嫖资一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梅毒),而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某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于多年前离家出走,以卖淫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014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鲁某在肥西县丰乐镇民主村竹坡队商某家,与商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收取嫖资一百余元。
次日,鲁某经商某介绍,到肥西县方桥村小冲组殷某家。
后,被告人鲁某在殷某家与殷某多次发生卖淫嫖娼关系,收取嫖资一千元。
同年6月20日,被告人鲁某在殷某家被查获,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自己患有梅毒的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诊断书等书证;证人商某、殷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鲁某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鲁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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