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初中文化,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2012年11月16日因卖淫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三十元。
2013年11月15日因卖淫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候审。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同年11月20日被湖州性病防治检测站诊断出患有性病梅毒,公安机关于次日书面告知被告人王某某。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的情况下,在本市织里镇公园路82号先后向于某,4、徐某,4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行政处罚,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湖州性病防治检测站诊断出患有性病梅毒,公安机关于次日书面告知被告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湖州市性病诊断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4、章某,4、袁某,4、于某,4、徐某,4、闵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