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甲,女,汉族,文盲,无业人员,住湖南省双峰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2017年7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娄底市
看守所。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国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从事卖淫活动多年,2017年6月10日,钟某甲在位于双峰县永丰镇双兴街的租房内和谢某某发生性交易时,谢某某突发疾病。
同日,钟某甲经双峰县中医院诊断患有梅毒。
因钟某甲卖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对钟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民警告知钟某甲其患有梅毒,若继续卖淫会触犯刑法。
被告人钟某甲行政拘留完毕释放后,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7月9日,钟某甲与贺某进行性交易,贺某支付钟某甲30元。
同年7月12日,钟某甲与朱某某在钟某甲位于双峰县城东的廉租房内进行性交易时,朱某某突发疾病死亡。
钟某甲将朱某某拖到廉租房二楼与三楼的楼梯拐角处时,碰见宋某,趁宋某报警之际,钟某甲回了自己的房屋,直到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宋某、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