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本市罗湖区以拉客招嫖、卖淫为生。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因拉客招嫖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因患有梅毒,罗湖区拘留所不予收押。
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梅毒且治疗未愈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5月16日11时许,陈某在本市罗湖区黄贝岭上村165栋304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与违法行为人李某云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17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陈某患有梅毒,目前仍有传染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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