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江县。
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伪造货币、运输假币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金堂县
看守所。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XXX5A号长城牌白色小轿车在金堂县成德南高速赵家镇入口被执勤检查的警察挡获。
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后备箱内搜出10元面额疑似假币12119张,50元面额疑似假币397张。
后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四川省中江县双龙镇黄坡店村5组的老家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出10元面额疑似假币54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140张以及联想笔记本电脑、惠普彩色打印机、点钞机、美工刀、A4打印纸等制造假币工具并予以扣押。
经中国人民银行金堂县支行鉴定,上述搜得的人民币144380元均为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货币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货币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金堂县支行对144380元假币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扣押的川AXXX5A号长城牌白色小轿车行驶证登记名为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邹某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云的证词;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中国人民银行金堂县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假币收入凭证;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案件来源、被告人陈某某归案情况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货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伪造货币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从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川AXXX5A号长城牌白色小轿车、联想笔记本电脑、惠普彩色打印机、点钞机、美工刀、A4打印纸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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